问题 |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
释义 |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1.控制权。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未经指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人有权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或销售,以获得商业利润。有权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有权将植物新品种权依法转让。继受取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也可将植物新品种权再次转让。 4.许-可他人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和受许-可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授权品种名称的永久使用权。不论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植物新品种权人都有权要求销售该授权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 6.追偿权。植物新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法律允许他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不向植物新品种权人支付使用费,就可利用该植物新品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二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合理使用人在合理使用期间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审批机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植物新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权是由新指定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是为了保证研究人员合理处置研究成果而设立的。有利于对研究人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鼓励,以激发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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