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务工证明和劳动合同书是一样的吗 |
释义 | 我国的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也导致现在很多的年轻人就是怀揣着自己的理想想要在大城市奋斗的,同时也是因为各种现实因素就导致现如今我国目前正是处于一个人口大流动的时代,因此各地对于外来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有的时候会让办理务工证明的,但是提到务工证明以后有人疑惑的问题是,在我国务工证明和劳动合同书是一样的吗? 一、在我国务工证明和劳动合同书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务工证明是要证明劳动者现在正在用人单位工作,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无法证明此时此刻劳动者是否依然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请用人单位开具务工证明或工作证明。 务工证的办理 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现就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1、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3、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外来从业人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使用外来从人员的名单,向单位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 4、用工登记手册由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用于记录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以及综合保险费缴纳情况。用单位应当向外来从业人员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并做好相应的用工记录。 二、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我们知道务工证明跟劳动合同书是完全不同的,务工证明是需要单独的到当地的社保局前去办理的,这是对外来从业人员的就业情况统一的进行统计的,而劳动合同书是我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两者根本就互不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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