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的雇佣性质怎么填? |
释义 | 一、公民的雇佣性质怎么填?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关系是双务、有偿、非要式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雇员完成指示范围内的工作,雇主支付报酬。 二、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损害赔偿 雇佣关系侵权行为责任中国法律规定且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法律规定除非享有诉权的原告已作出选择,否则是允许其自由选择以那种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如果原告选择以侵权责任追究雇主的民事责任,那么在法律上就必须要确定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 四、制度 雇佣劳动制度是一种具有隐蔽性的剥削形式。在奴隶制度下,奴隶本身没有人身自由,在奴隶主与奴隶之间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在奴隶劳动中,有一部分是再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但从表面看来,好像全部劳动都是无偿的。在封建制度下,农奴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明显分开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但在表面上,却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好象工人的全部劳动都得到了报酬。工人的无偿劳动即剩余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的形式,从而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雇佣劳动同资本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它们是统一的,因为两者互相产生,互相依存。雇佣劳动是资本存在的前提,如果没有无产者出卖劳动力,资本就不会产生。反之,如果没有资本被用来购买劳动力,雇佣劳动也就不能出现。所以,雇佣劳动又以资本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对立的,因为资本剥削着雇佣劳动。两者的根本利益是截然相反的。雇佣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划分为工资和剩余价值两部分,这两部分互成反比:在工人所创造的一定量的价值中,资本所得的剩余价值增加,劳动所得的工资就要减少;反之,如果工资增加,剩余价值就要减少。 雇佣劳动制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雇佣工人要求得自身的解放,必须联合起来,为彻底废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而斗争。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后,双方也是属于雇佣关系,那么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会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中也会写明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工作薪资等信息,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约行为后,也是可以依法索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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