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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一份才有效
释义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但是遗嘱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无效。那么根据《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遗嘱有效要具备哪些条件呢?现实中有些人可能订立了多份符合遗嘱生效条件,却内容相悖的遗嘱。那么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个有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遗嘱有效要具备哪些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二、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个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在其死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处分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各份遗嘱的效力,则遗产将无法得到处理。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次,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遗嘱人订立遗嘱决定好遗产分配方式的,可以避免各继承人因为遗产继承份额产生纠纷。但是当遗嘱人订立了多份真实有效的遗嘱,而且内容相悖的,却可能加剧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订立遗嘱的目的,公民在订立遗嘱前,最好向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咨询一下,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律师遗嘱见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律师也能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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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