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
释义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发展,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严格执行征迁程序 征迁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征迁过程合法公正。 (一)征地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需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委会;村委会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有关情况告知村民代表,并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经权利人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村委会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会保障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市、区)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听证协调意见。 4.公告征地批复。市、县政府收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在被征地村委会发布公告。 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7.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二)房屋征收程序 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修改。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公告征收决定。市、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5.公布补偿决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公布分户补偿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政策 1.开展征迁政策清理。各地要对现有的征迁政策进行清理,纠正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政策。 2.加强对新出台征迁政策的论证和审查。切实加强对具体项目征迁办法的日常审查,防止违反法律规定的征迁政策出台,杜绝政策随意性,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违法征迁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调整修订征地补偿标准 (一)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二)及时制订新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新出台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定最低标准之上,确定各具体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抓紧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尚未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要求出台实施办法的仙游、荔城、城厢、涵江、秀屿、湄洲湾北岸、延平、诏安等8个县(市、区),务必于9月底之前出台实施办法,逾期未出台的,将对其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效能告诫。实施办法出台前,上述8个县(市、区)所属范围内的征地项目申报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意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报批征地。 (二)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已经出台实施办法但尚未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县(市、区),务必在10月底之前启动发放工作。逾期未发放的,将对其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效能告诫。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发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未落实、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未及时足额发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四、推动征迁全过程信息公开 征迁实施过程要全程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环节都在群众监督下进行。 (一)征地信息公开 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开的事项。省政府下发征地批复后,属于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市、县政府的,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布征地批复文件。 2.市、县政府负责公开的事项。市、县政府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要及时公布《征收土地公告》。通过张贴公告方式公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应当将省政府批复文件作为附件张贴。市、县政府征地请示件中所附的各种文书、图表、账册、记录,由市、县政府存档备查;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市、县政府应当为申请人的查阅提供便利。市、县政府和征迁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并为申请人的查阅提供便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公开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至少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 2.市、县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五、实行征迁接访一体化 (一)成立征迁工作组 每个征迁项目都要成立工作组,选调熟悉政策、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干部参加,为和谐征迁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征迁工作组职责 征迁工作组负责协调落实征迁补偿安置、被征迁群众社会保障等事项,还必须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征迁工作组就是信访接待组,要把每一个征迁项目都作为一起信访案件来对待,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第一时间化解征迁矛盾。 (三)征迁工作组成员名单要公示备案 征迁工作组成员名单要在征迁现场进行公示,并报同级信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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