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⑴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1)~(5)项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在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你如果属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这个行为需要满足与主要依据的法律条例是《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1)~(5)项的内容,所以如果想提出指定监护人变更的申请时,首先需要认真学习《民法通则》中相关的内容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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