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
释义 | 现在年轻人平时都喜欢用手机软件进行聊天,除了发送文字、图片外,还能发表情包。有时候,一些人将他人的照片弄成表情包,而且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及名誉权等。那么,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表情包”推广业务属于侵犯肖像权是不争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二、如何认定肖像权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小编给大家分析了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这个问题。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判断肖像权是否被侵犯,要从两个标准入手。如果发表情包用于盈利,并且未经对方同意,则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侵犯肖像权的一方要承担民事赔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