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在第几条有规定 |
释义 | 一、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在第几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二、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怎样确定,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肖像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出于个人恩怨恶意去筹划他人肖像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都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但侵犯肖像权需要本人主动维权才行,本人不去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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