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应当在保证期内起诉?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应当在保证期内起诉? 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保证期内起诉,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机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即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追索,也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后。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种类 连带责任保证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多种形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连带责任保证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即构成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约定,则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当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各行为人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各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当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时,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当企业或个人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导致他人利用这些文件进行违法活动造成损失时,出借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在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法人对原有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开办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债务产生,也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对连带责任保证种类的简要介绍。在实际操作中,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形态可能因案件背景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你还想了解哪些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关的法律内容?在法律网,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帮助你解决法律难题。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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