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法保证期间的规定 |
释义 | 一、担保法保证期间的规定 1.担保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一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这样的约定将视为没有约定。 3.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期间和责任释放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将从相应的时间点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变更事项与保证影响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那么对于减轻债务的情况,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但对于加重债务的情况,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那么保证期间将不受影响。 4.如果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但未通知保证人,或者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那么这些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5.如果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那么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这些都是在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的。 在民法典中,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如何避免保证责任被释放?可以阅读法律网的文章,让你对民法典有更深入的了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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