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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主要涵盖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类规定。
    2.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规定不合法,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便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复议机关所审具体行为
    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主要关注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决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决定;
    4.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5.侵犯合法经营权、农业承包合同权益的行为;
    6.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7.未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审批、登记事项的行为;
    8.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法定职责的行为;
    9.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10.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执行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5.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复议机关在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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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