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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登记所有权转移
释义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与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或交付时成立与生效。如果买卖标的是不动产,则卖方就有法定的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下发的关系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第九条对第四十四条作了更进一步的解释:“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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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