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机关 |
释义 | 当前,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机关有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机关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而且目前实践上也是这么操作的;另一种认为,公安机关只负责收集证据,由人民法院作出责任认定。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自行勘查、调查、自行认定,并以自行认定的结论用作定案根据的操作程序,无异于是用自身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执行的职能是不相符的,难保其结论的客观公正,也不符合目前司法鉴定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很多国外的事故责任也是由法院认定的。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高发、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由法院作出是不切实际的。其具体理由如下: 1、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活动,需要掌握专门的交通知识及机动车运行的知识,具备一定的交通技术分析水平,而当前人民法院不具备这种技术力量,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 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轿车家庭化的时代已经来临,但由于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设施不完善,致使我国的事故仍处于高发势态。就如我们温州瓯海区,2005年发生交通事故18580起,最多的一天达到141起,而瓯海区法院民庭仅有办案人员8人。很显然,现有的人民法院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如此众多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3、《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更趋于人性化,便捷化。允许当事人双方私了,鼓励交警部门对事故事实清楚,双方无异议的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即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当场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从而大大简化了事故处理程序,方便了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证据之一。 [6]据统计,2005年,温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率已达到89%。 如果责任认定改由人民法院作出,那么本来适用快速处理,社会矛盾也可以马上消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得到保险的理赔而不得不要求法院作出责任认定,从而人为地为当事人制造了麻烦,增加了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解决,同时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诉讼资源。 4、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调解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且事实证明,在作为过失侵权的交通事故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功能对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关键的作用。如在瓯海区的交通事故中,几乎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要求交警部门解决,且近96%的案件能得到解决; 而在伤人事故中,案件调查期间伤者药费的预付是损害赔偿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在目前保险公司拒绝直接向第三者支付抢救费用,社会救助基金也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如果责任认定由法院认定,交警部门则因责任没明确而不敢指定一方垫付,导致伤者抢救费用无法落实,极易引发社会矛盾。 编辑推荐: 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 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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