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诉人(一审被告)葛建立,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杰,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巩小怪(曾用名巩善培),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 一审被告赖国均,男,1942年7月17日生,汉族。 葛建立因与巩小怪、赖国均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再字第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葛建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宪章,巩小怪、赖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再字第0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卫 方 审判员 任晓飞 审判员 单国生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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