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XX诉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
释义 |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9号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明,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默 代理审判员 陆萍 代理审判员 寿仲良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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