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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刘XX诉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释义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9号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明,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上海鑫新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默
    代理审判员 陆萍
    代理审判员 寿仲良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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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