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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立法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释义
    首先,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单纯归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因此在立法时应注意遵循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原则。综观各国的相关立法经验,不难发现,多数国家在实体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作了规定,只有少数国家仅将其规定在程序法中。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来讲属于证据法范畴,因而应在程序法中作出原则性与概括性的规定,但法官判案过程中程序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案件的是非曲直还须在实体法中寻找根据,因而在实体法中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要件作出规定,从根本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世界各国均在实体法中对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如19世纪初的《拿破仑法典》、此后的《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等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这种立法模式。我国《民法通则》也注意到将举证责任问题设置其中,且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此外在《专利法》、《海商法》、《合同法》均存在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可见,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不可能在程序法中得以详尽规定,因而还应依赖于实体法。
    其次,为了均衡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须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公平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在举证责任倒置立法中更应遵循公平原则。因为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如果这一环节缺少公正,整个诉讼过程和结果便无公正可言。我国的相关立法也不同程度的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如,自从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就民法无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交通事故之损害、商品瑕疵之损害以及环境公害等事件,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同时,大都另以各种特殊事实的存在,就加害人故意、过失的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事实,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这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公平目标的实现。
    再次,在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应遵循保护弱者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在较大程度上与归责原则相关,而归责原则的演变又是与保护弱者的精神紧密相连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实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结果,并存在着局限性,但对弱者的保护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立法中不可忽略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立法过程中应注意的原则还有很多,但笔者认为,最为基本的不外以上三个原则,只有在立法中贯彻这些原则,才能使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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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