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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9
释义   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9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规定,有一些药品不能发布广告,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考点: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考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不同要求
    第六条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八条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第十一条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清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三、药品广告审批流程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1)普通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需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3)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医疗广告的审批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材料。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对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
    1、《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变更广告内容或有效期满,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2、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3、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对医疗广告内容的要求
    1、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9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药品无论是投入生产还是广告宣传都是十分严格的,所以上文介绍的药品广告的宣传方法也不止一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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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