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释义 | 政府采购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供应商获得同等的信息。为了保证信息的公开,《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首先是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使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其次是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不正当的条件妨碍充分竞争。所以,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3、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供应商,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供应商在竞争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 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1、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属于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3、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所谓自行回避,即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所谓申请回避,即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应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4、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有巨大的社会政策功能,利用政府采购推行国家的社会政策目标,是各国政府采购法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主要包括:第一,保护环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保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二,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开发中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战略,政府采购在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是有所作为的;第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创造条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5、采购本国货物政策。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各国都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和促进本国工业的发展,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的产品,如美国制定《购买美国产品法》,虽然,美国已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但对成员国以外的国家仍然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应当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工业。在实际中应当注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绝大多数属于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于政府采购的立法目标之一是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所以,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作了除外的规定。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是系统工程,需要个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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