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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释义
    绥化市北林区绥北路前进机械厂家属楼x号楼北侧一处违建房屋(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当事人,绥化市城管执法局于2014年6月19日已依法向你制作了《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绥城管规限催字〔2014〕第001号),现期限已满。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绥城管规强拆字〔2014〕第001号),因找不到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执法文书难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拆除,有关拆除费用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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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