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因此父母为了女儿的利益在确有婚姻无效的情况存在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做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他提起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近亲结婚案件的处理,不适用调解,不许撤诉,法院一旦作出确认判决,该婚姻自始无效,即在法院判决以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应该怎样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的主体 (1)当事人可以申请。 (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