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婚前投资股票 妻子离婚起诉分利润 |
释义 | 在他人的介绍下,赖明明认识了年龄相仿的王美丽,二人恋爱两年后,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年轻的赖明明,平日里除了工作外,还喜欢炒股。赖明明未婚前,他的父母将10万元现金,给赖明明用于购买股票。婚后,赖明明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投资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赖明明操作买卖,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0万元。 令赖家人没有想到的是,赖明明与王美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王美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的利润。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赖明明婚后业余时间从事炒股,王美丽对股票增值部分其实也作出了贡献。不能认为王美丽没有参与炒股,就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赖明明有时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入股市,为股票的增值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王美丽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赖明明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因此,王美丽对股票增值也付出了劳动。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赖明明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被告赖明明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举证不能,故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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