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优先权消灭有关问题思考 |
释义 |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它的产生是以一定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当债权得到清偿时,船舶优先权亦随之消灭。同时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在主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时,也会因为一些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作了规定,即除债权已清偿外,尚有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以及船舶灭失等四种消灭原因。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这四种消灭原因是否合理,实践中尚存在什么问题?笔者结合有关立法与实践谈谈看法。 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未行使,船舶优先权消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海商法这样的规定,其日的显然是为了保护船舶的正常流转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船舶交易的正常进行。尽管有学者认为海商法规定这一消灭原因值得商榷,但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一)尽管该规定被认为是突破了传统海商法规定的新的内容,但此内容得到了国际立法的印证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93年公约》)第6条规定:这些优先权在下列时间消灭:该船舶出售给善意购船人后60天的期间届满时,该期间自按照船舶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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