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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释义
    1、首先被修改的是“经营者”的界定。
    根据现行法,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修订稿则将“经 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2、修订稿在总则部分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系在修订稿中实现了统一。现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 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被认为对不同行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社会反应强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3、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修订稿,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 的商品;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滥收费用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其他经济利益;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4、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修订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或者应用服务实施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正常使用其 他经营者的网络应用服务;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 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的正常运行。
    5、商业贿赂在修订稿中予以明确。
    现行法仅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 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而在修订稿中,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方式明确商业贿赂概念及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利于正确区别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折让,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
    修订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商业贿赂行为:在公共服务中或者依靠公共服务谋取本单位、部门或个人经济利益;经营者之间未在合同及会计凭证中如实记载而给付经济利益;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方以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6、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修订稿强化了关于监督检查的手段,加大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手段不足、力度弱,违法责任偏轻、震慑力不强等情况,修订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修订稿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修订稿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调查 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配合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根据修订稿,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考虑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借鉴新出台或者新修订法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稿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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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