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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释义
       1、编报项目建议书。投资者可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其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项目建议书登记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投资者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关协调解决。审批机关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或连同合同、章程一并审批。对于建设和生产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报送合同、章程。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即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4、申领企业代码。领取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去上海市企业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凡上海市负责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7天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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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7: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