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附条件公证遂心愿 |
释义 | 市民张先生和老伴出首付款为外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并且与小张一起住在这套房子里。小张结婚后,张先生老两口的顾虑随之产生:万一哪天老两口与小两口间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他们会不会失去在这里住下去的权利? 其实,协议书公证可以解决张先生老两口的这一担心。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订立协议,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公民之间的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未经公证的协议书,一旦争议发生,首先面临的就是对协议书本身效力的质疑,多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对当事人而言,可谓耗时耗力。而公证本身具有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张先生和老伴就可以办理协议书公证,以满足自己的意愿,即对由自己出首付款项、外孙小张享有所有权的房子,在他们有生之年拥有永久居住权。这是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予以公证。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小张接受张先生夫妇赠与的同时,也就承担了保证张先生夫妇对该房产有永久居住权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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