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分配政策意见 |
释义 |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自市委市政府提出征地补偿“老账三年还清,新账一律不欠”的要求以来,各地各部门对照政策,积极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地方存在补偿政策不落实、补偿标准不到位等情况,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实观“两个率先”,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征地补偿分配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认真落实政策,规范操作。要尊重历史事实,做到实事求是,充分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和时效性,依法补偿,公平分配,兼顾各收益主体的利益。要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欠款谁补足”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期限,落实还款措施。要积极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大局,维护好农民的切身权益,维护好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二、基本政策 (一)征地补偿政策。国家建设征地、城镇建设征地、工业开发建设征地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同征地时段的政策。 1、对1990年1月至2000年12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按苏府[1989]79号文件规定执行。(1)1992年7月至1997年l2月,根据吴政发[1992]6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实行货币安置;按吴政发[1993]261号文件规定,对吴江经济开发区等土地批租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征地未安置人员推行养老保险。(2)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征用土地,根据吴价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耕地年产值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农业剩余劳动力不再进行安置。 2、2001年1月1日以后征用土地的,应按照吴政发[2001]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征用渔业村内有权证的内塘渔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