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商法第119条对索赔通知提交的时效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 1.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1)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离船时提交; (2)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交还时提交; 2.行李的损坏不明显的,旅客在离船时或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上述规定提交上述索赔通知的,即为行李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旅客日后再行索赔时需提出反证来证明。 3.在进行联合检查的情况下,无需提交书面通知,有关的检验报告即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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