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职务侵占罪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 (1)“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职务侵占罪判定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 1.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一般由谁管辖 法律网提醒,职务侵占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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