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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途径及法律问题
释义
    随着我国一系列外资并购规章的颁布,以及香港公司华润轻纺对华润锦华的并购成功,外资入主境内上市公司不仅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还将迎来外资并购的春天。本文将讨论外资并购的政策演变、监管、法律途径及相关法律问题。
    我们这里所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指境外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这里的境外投资者概念为广义的,以"资本来源地标准"划分, 不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等。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及监管
    (一)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外资并购可以通过直接并购或间接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直接并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直接控制上市公司;(2)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上市公司;(3)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少部分"三无"概念股,通过QFII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4)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 B股以达到控股目的;(5)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6)上述几种方式的混合。
    上述外资并购方式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协议收购。在此我们将对协议收购及协议收购所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的法律程序及监管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二)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
    按照我们的理解,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大致为:
    1、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协议收购方案。
    2、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在各自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及授权后,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如股权转让过渡期安排等)。
    3、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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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