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
释义 |
一、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第二类,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认定第一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第一,行为主体是投标者,既可能是投标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体投标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投标者之间实施了串通行为,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私下协议、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串通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投标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 认定第二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第一,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投标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有共谋行为; 第三,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投标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投标者(如果共谋其他与招标事项无关的内容,不构成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和时期内实施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商品的行为。 三、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答疑 网友提问: 限制竞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答: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犯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哪些类型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第一类,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第二类,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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