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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改编权、摄制权,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释义   一、侵害改编权、摄制权,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鼓风机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则法律赋予了裁决者50万元幅度内的损害赔偿自由裁量权。同时,侵权人还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改编权许可使用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23条之规定改编权许可使用必须同被许可人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着作权人和使用人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着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因版权保护,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改编权许可使用的的权利种类,即专有改编权还是非专有改编权。在许可合同中权利种类必须明确,否则,根据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改编权的,改编者仅取得非专有改编权。 
    (二)改编权许可使用的形式。即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改编为何种形式的作品。 
    (三)改编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许可合同中规定改编权的地域范围,目的在于使着作权人能够控制其作品的流转,监督被许可人依合同或法律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对期限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改编权使用人及时使用作品,加快作品的传播和流转,并防止专有改编权人垄断使用改编权。
    (四)付款标准和办法。关于付款标准,既可依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也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着作权人为充分体现其智力作品的价值,应提倡双方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报酬标准,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拍卖改编权使用许可的形式确定付酬标准。关于付酬办法,应借鉴国际作法,逐步采取版税制,保证着作权人获得其创作作品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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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