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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商、经济法涉及诉讼时效规定的法条
释义
    《民法通则》
    1.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通意见》
    1.第165条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6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2.第166条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的2年或者第136条的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3.第167条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 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19年后至第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20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合同法》
    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继承法》
    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专利法》
    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
    1.第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169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6.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7.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8.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拍卖法》
    第61条第3、4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五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五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五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五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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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