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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非法经营罪
释义
    深圳盐田法院审结了盐田区首起因贩卖境外报纸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温某光等六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15000元不等的罚金。
    贩卖境外报纸逾万份
    被告人温某光及其妻黄某英、帮工温某安违反国家规定,自2006年开始非法从深圳市沙头角中英街将香港报纸偷运出关,然后以约人民币0.9元/份的差价贩卖给市内多个报摊、报亭,累计贩卖境外报纸13076份。被告人黄某华及其丈夫钟某某、帮工叶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累计贩卖香港报纸共10000余份。
    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日报》等三种报纸在内地均是非法出版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出版物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其中“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被告人温某光等六人是向报摊、报亭的经营者批发非法出版物,其行为属于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发行”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六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之后,六被告人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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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