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一、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是什么 (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既然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那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中,债务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债权人对此也有异议时,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合并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25 条第7 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债权异议诉讼是否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此项诉讼 ,则将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审查确定的债权又由其自我否认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当尴尬的,很难完成其任务。笔者认为,此项诉讼不应由管理人代表进行诉讼,应有债务人自己行使。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诉讼。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里的异议权应当赋予持异议的债权人对债权表中的所有债权均可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债权人异议既包括已方债权也包括除已方债权外的其他债权。 也就是说立法本意并不排除债权人对已方债权外他方债权提出的异议。异议债权人对受异议债权提起异议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合同法上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受异议的债权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从而损害持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不提异议的前提下,持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 二、新破产法在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上的不足 1、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上,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等的申报问题没有明确 新、旧企业破产法均没有明确相关税务机关的申报问题。在新破产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中,最高院认为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不需要申报。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怠于申报债权和提供证据资料,但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却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分配,可能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新的破产法对此也无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地方性的法院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第74条规定:登记债权应注意区分不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第一清偿顺序的劳动债权与第二清偿顺序的税务债权应分别登记,该部分债权不需申报,由清算组、相关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计算依据。《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由破产清算组通知税务部门核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务部门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告知清算组的,不影响其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ヒ陨瞎娑ㄒ求破产清算组主动调查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已经与新破产企业法将其列入破产债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应当不能继续适用。笔者认为,为使管理人快速调查核实债务人所欠缴税款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实现破产法与税收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衔接,最高院可以联合税收等机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相关行政征收机关及时申报税款、社会保险费等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征收机关在指定的日期内怠于申报导致管理人无法查实的,由征收机关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于已经进行财产分配的,不再清偿。 2、在破产债权确认程序问题上,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新破产法将旧破产法下由债权人单一主体的审查模式,变更为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的复合审查模式,该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因为破产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不利于争端的解决。 三、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债权确认诉讼,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