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说好年底发奖金职工调走不认帐 |
释义 | 案情: 赵小姐原是该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名员工。2003年1月,该公司与赵小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小姐每月基本工资4850元;每年底,公司将根据营运状况及资金充裕程度和员工表现,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年底奖金。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书面通知赵小姐终止劳动合同。2004年1月,该公司发放年终奖,但未向赵小姐发放。 仲裁审理: 2004年2月,赵小姐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通讯费、交通费、年终奖等费用。经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该公司向赵小姐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通讯费和交通费等计5750元。 法院审理: 赵小姐对裁决不服,又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年终奖4850元,拖欠奖金的经济补偿金1212.5元。该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向赵小姐发放年终奖是因其工作表现不好,并且发放奖金时赵小姐已不是本单位的职工。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已对年底奖金的实际计算周期进行了约定,即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当年年底。赵小姐200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2003年12月31日止,故有权领取年底奖金。该公司以赵小姐已不是公司职工为由作为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根据常理,发放年底奖金的时间通常是在年底之后,公司以发放奖金之时赵小姐是否系其职工作为发放奖金条件显属不当。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赵小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以支持。科技公司称赵小姐工作表现不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因而不予采信。 西城区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赵小姐年终奖48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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