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释义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经手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实施了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情节恶劣的行为。 4、只有后果严重才构成本罪,即造成损毁的文物价值昂贵、损毁的文物数量大、面积广,以及造成文物流失情况严重。 《刑法》有关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条文规定: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二)特大案件: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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