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证据举证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证据举证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举证责任分类 (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民事证据举证情形 1、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依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项一般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比较大,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民事证据举证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举证情形有了一定的了解,通常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会相反,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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