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了首期和定金 卖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
释义 | 2013年12月,刘某向李某购买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某须支付首期房款35万元和定金5万元,为李某冲抵银行贷款。刘某按约支付了款项,李某也顺利地将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一次性还清。之后,李某以不愿出卖房屋为由,要求与刘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了刘某已经支付的40万元。刘某不愿解除合同,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李某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和产权转移的义务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其也不享有任何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李某应当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刘某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评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房屋所有人李某显然不符合上述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因此判决李某应当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刘某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是正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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