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公房税费 |
释义 |
一、北京公房税费 购买公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⑴ 登记费按件计算,每件100元,登记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⑵ 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其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所载的实际金额。 ⑶ 房地产权证印花税5元; ⑷ 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购房所付款项)1%的土地收益金; ⑸ 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支付市场价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按照房地产买价的0.75%计算缴纳。即纳税人为买方;计算依据为实际购买金额。 ⑹过户手续费;过户手续费按套计算。每套250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减半,过户手续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出售公房需要交纳的税费 从现行的税法分析,职工出售已购公房涉及到的税种有: ⒈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5%,按照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⒉个人所得税,财产转移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征,以售房人销售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⒊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居住5年后出售,免征; ⒋印花税,按销售额的0.5‰征收。按现行的税种收税,推算职工出售已购公房所需缴纳的税额。 假定职工当年按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所付房款为X,出售已购公房款为Y,土地收益按所得房款的5%计收。 两税-费额(A)=Y×0.055×0.94(1-5%)=4.91 15×10-2Y 个人所得税(B)=[Y×0.94-X-A-Y×0.94×5%]×20%=0.1688Y-0.2X 印花税(C)=Y×0.94×0.5‰=4.7×10-4Y 应纳税总额(D)=A+B+C=0.21839Y-0.2X 税负总额大约相当于出售已购公房房款的20%。 二、公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1、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无产权证的售后公房买卖合同,就合同的效力而言是有效合同。 2、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应以产权登记并获得产权证后才是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产权证即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或还没有获得合法的产权,这样交易存在风险。 3、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房地产证是拥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权,出卖没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三、公房买卖协议怎么写 1、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2、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XX平方米的公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房)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XX元。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3、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4、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5、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XX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房所在地XX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6、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的XX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XX日内,腾出该公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北京公房税费的相关问题,房屋买卖是必须要缴纳税费的,这种税费不管是谁都是必须进行扣除的,当然也不管交易的房屋性质,其实公房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房屋,其依旧是可以转让的,只是在转让的过程中税费的收取和相关的政策会不同于一般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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