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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已签订 解聘应付生活费
释义
     四名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未能投产而遭解聘,就待工期间的生活费四职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多方努力,四职工高兴地从法院领取到了两个月的生活费1600元。
     2003年11月,经劳动部门介绍,罗冬英、刘金莲、喻桂香、简正莲四名下下岗工人与新余一酒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此后她们一直在家待工。同年12月,因酒业公司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到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贷款,致使公司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投产,为此公司向她们四人提出解除用工合同。罗冬英四人要求公司向她们支付待工期间两个月的生活费,因公司不同意支付,双方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酒业公司应给罗冬英四人每人每月生活费338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酒业公司有关人员认为她们四人从未到公司上过班,对公司毫无贡献,加之公司尚未进入投产阶段,亦无履行义务能力。为顺利执结该案,执行人员多次找酒业公司相关人员做其思想工作,向其宣传有关法律知识,阐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酒业公司也履行了和解协议的义务,使一起涉及下岗职工生活费的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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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