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对哪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释义 | 一、案情 案例1: 被告人某甲,男,时年15岁,中学生。 某甲以食物为诱饵,将幼女某乙(时年8岁)奸淫,使某乙处女膜破裂。事后某甲威胁某乙说:“如果告诉别人就揍你!”某乙回家后告诉了其母亲。被告人父亲得知后即带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院以奸淫幼女罪对甲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2年。 案例2: 被告人甲、乙、丙、丁等4人,均系某市高中学生。 甲、乙、丙、丁等共7名被告人,自1997年夏至1999年冬,分别合伙盗窃作案20起,总价值4900元。其中某丙于1997年夏天和冬天伙同他人盗窃4起,总价值3100元,丙分得赃款1600元,作案时丙15岁;丁于1997年秋天伙同他人盗窃2起(包括在丙参与盗窃的4起中),总价值1800元,丁作案时14岁。起诉书以触犯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认定7名被告人均构成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对作案时15岁审判时17岁的某丙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作案时14岁审判时16岁的某丁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二、问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三、研讨 综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大致有两种立法方式: ⒈规定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有被证明确实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行为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立法方式最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罗马法规定,对已满7岁不满14岁的人,视其辨别能力确定其是否达到责任年龄,依此决定其是否负刑事责任。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6条也规定,未满16岁的人对重罪应否负刑事责任,要看行为人能否辨别是非。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83条规定,7岁以上不满12岁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达到知道怎样判断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足够的成熟程度”。这种立法方式的基本特点在于,相对负责任年龄段里具体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应否负刑事责任,不是靠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作出判断,而要由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笼统的、原则的规定,对各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定,这就对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职业责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理论上讲,如果有各方面充分的条件作保证并适用得好,这种立法方式的运用,能够符合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责任能力有无的具体情况。但是我们认为,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来看,这种立法方式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重大原则问题完全交由司法人员裁决,过分扩大了司法的权限,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甚至在立法上给司法中任意出入人罪留下了缺口,而且要求司法人员对这类案件逐案判定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也给司法工作过分增加了本可避免的困难。总之,这种立法方式没有充分发挥责任年龄制度之立法本来应有的制约和统一司法的功能,因而我们认为,不宜给以过高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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