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释义 | 律师您好,有一事相问。武某是某农机厂总务科科长,利用职权将他表弟王某牵来的一头病牛找人杀掉,牛皮归他表弟,牛肉由武某以农机厂食堂的名义买下。他表弟给了武某二百元钱作谢礼。由于病毒感染,此牛的肉已不能吃,只能卖张牛皮。可武某让食堂将牛肉煮熟,就卖给本厂职工食用,有几个职工吃了这些病牛肉后,上吐下泻,食堂赶忙将剩下的牛肉全部倒掉,损失一千多元。 食堂是独立核算的,因此厂里责成武某必须将他表弟拿走的牛肉款追回。武某说,牛肉是我表弟的,又不是我的,我当时让食堂买这牛肉是图便宜,咱没知识,买错了,但我是食堂的代理人,损失应由食堂负责,怎么能找我呢?!请教律师,食堂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答:武某身为总务科长,在厂里分管食堂,他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明知是病牛肉,却抱着侥幸心理,与其表弟串通一气,将病牛肉买下,损害了被代理人农机厂食堂的利益,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代理人应当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职责,所以武某所实施的这种代理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行为既然是无效行为,由于武某的表弟的病牛肉而给食堂造成的损失,当然应由其表弟负责,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由于武某本为食堂的代理人,却与卖病牛肉的表弟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按民法通则规定,武某与其表弟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规定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创造。恶意通谋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损失由代理人或第三人单方负责,往往会由于其财力所限,在事实上难以及时赔偿被代理人的经济损失。我国民事立法从实际出发,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要共同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而且,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或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赔偿全部损失。如果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代理人或第三人中有一方无力赔偿或只能赔偿一小部分,另一方则要赔偿全部损失或大部分损失。 我国代理制度中规定这种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就有利于解决在代理关系中容易发生的,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其合法权益不能获得的及时补偿的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