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撤诉后可重新起诉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的撤销权是原告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在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案件之后,在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判之前,原告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撤回起诉。同时,由于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代表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原告的撤回起诉会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所以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并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后,即宣告案件的终结,在这之后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之后,之所以不会受理原告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新起诉,主要是为了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滥用行政起诉权,也是为了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和对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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