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倒卖文物中的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 |
释义 | ——被告人为郭安民辩护的辩护词 山西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保庆 王蕴才 审判长、合议庭: 山西鑫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郭安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和法庭调查的结果,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郭安民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文物罪。此罪需具备:第一,以牟利为目的;第二,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第三,情节严重。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构成倒卖文物罪,那么,郭安民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是本案重点审理的内容,也是被告人郭安民是否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关键。 我们注意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是66148部队的程永兴联系被告人郭安民,称其手中有文物,让郭寻找买主。今天法庭已经查明,被告人郭安民在本案中既不是卖主,也不是买主。 郭安民没有直接联系买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郭安民以牟利为目的,有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来临汾购买文物的被告人,不是郭安民要求来的,郭安民也没有要求购买文物的被告人购买文物,也没有与购买文物的被告人预谋购买文物。购买文物的被告人买与不买文物,与郭安民无关。郭安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正在平阳宾馆住宿,没有任何倒卖行为,或者着手进行倒卖,所谓倒卖,就是交易,郭安民没有交易行为,也没有着手进行交易,就谈不上犯罪(未遂)。 贾世俊既不是卖主,也不是买主,没有证据证明郭安民联系贾世俊的行为就是要牟利,就是为了倒卖,或者帮助卖主、买主倒卖文物。 退一步讲,假如郭安民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但是,倒卖情节也是轻微,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因为,作为买主的被告人不是由郭安民联系,倒卖的标的物不是郭安民所有和控制、占有,倒卖文物的数量,倒卖文物的价格,牟利不是郭安民决定,倒卖的时间、地点、方式都不是郭安民决定,郭安民不但没有上述决定权,甚至建议都没有,始终看不到犯罪严重的情节。如果情节不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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