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的种类及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种类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可以区分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 (1)针对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合同的法定特别生效条件不具备,那么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按照法定的要求采取特定行为模式后合同仍然可以生效。 (2)针对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一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要承受行政法甚至刑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而该合同在民法上并非绝对无效;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对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合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合同会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效力形态不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2)无效合同的效力形态是终局的,无效合同因为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而自始、绝对、永久不发生效力。 2、无效的原因不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权利人未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追认的,则效力待定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2)无效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与“无效合同的种类及后果”的有关法律知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