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房承租人在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公房承租权。所谓的公房,是相当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 从房地产市场的客观情况来看,允许公房承租权转让已是一种发展趋势,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房承租权的转让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公房承租人可以转让承租权,但需经过产权人的同意。 同时,不同的地方对公房承租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如上海规定“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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