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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股份合作制: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内生性制度保证
释义
    为最优选择,这阻碍了农业高新技术的扩散。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不需直接在土地上劳作就能实现基于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多重效应[7,8],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自由选择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农村集体内部甚至集体外的高素质农业人才都有可能通过投标获得大量成片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从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很显然,通过这种方式,农业经营者更容易形成一个联合的整体,在与大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同时由于规模提高了,经营效率有了组织保证,也有利于吸引外部投资,获得采用农业高新技术所需的资本,农业生产者更有条件组建行业协会,用同一个声音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促使政府建立社会风险分担机制,使得农业生产者能够承受采用农业高新技术带来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
    3.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会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持续应用提高了根本保证。
    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本质在于土地成为了一种资产,农民可以凭借土地权利获得分红,也就是说,农民个人和家庭所面临的风险被整个村集体共同分担,即使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进城务工,都可以拥有土地收益,土地的各种保障功能得以充分社会化。这样一来,农民能够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将土地转包给有能力的生产经营者,不再考虑要通过土地经营来获得社会保障,有利于土地使用权的稳定以及土地生产经营者持续使用农业高新技术。例如,2003年广东南海区和顺镇“万顷洋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份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的企业化经营。示范区首期工程建设包括3个股份合作联社、10个股份合作社,吸引19家农业企业“进驻”农业园区,共引入资金6 000多万元,经营面积4 000多亩。每亩保底收入600元,根据每年收益情况进行分红。2003年每亩分红500元,加上每亩保底收入600元,每亩共收入1 100元,大大高于自己种植粮食的收入。有300人直接在园区工作,其余村民从事非农生产,促进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四、结论
    通过分析表明,我国现行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并导致了农业生产的小规模经营现状,农业生产效益低下,从而缺乏推广农业高新技术的物质基础。而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保留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合理内核的前提下,将土地所有权量化到个人,较好地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提供了前提条件。
    但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存在一定的难题,土地股份合作制推广的关键在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成功转移。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主要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进行。那些地方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比较快,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能够吸纳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二次就业,农民不再需要通过土地实现就业保障。因此,农民愿意改制,“持币进城”,“持股进城”的农地制度创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创造了条件,反过来又提高了农业效益,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在我国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则明显开展的较少,最主要的原因是在这些地方,二、三产业相对落后,不足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若强行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将导致大量农民失业,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必须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适应,保证二、三产业具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保障农民的就业权利。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何解决还有待学术界的进一步研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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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