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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个月排斥期是什么
释义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个月排斥期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个月除斥期间就是权利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超过6个月不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自然消灭。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第一,实际施工人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已完工程的质量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第二,是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或转包人存在不主张或者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权益造成损害。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方式
    实际施工人以诉讼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案件大量存在,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在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在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同时,一并提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另一种则是以2011年2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出修正后,增加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为案由,由实际施工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
    众多国家在其民事法律或判例中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适用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适用于平衡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需要通过折价或者拍卖用以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债权的优先性与发包人并无直接关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体现的对承包人应支付的工人工资和工程建设的垫付资金等给与优先偿付的机制并非我国独有。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个月排斥期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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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