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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分期债务,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
释义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借款时,要约定好还款的注意事项及还款方式。如果债务人还债能力不足的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分期还款,这样的话就成立了分期债务。那么什么是分期债务,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分期债务,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二、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
    债权与债权的请求权有所不同。我国传统民法一般认为,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从此种意义上,债权与债权的请求权难以区分,因此不少人将二者视为同一个概念,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对民事权利进行分类时,传统学者大都将债权归为请求权。实质上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应加以区分。
    为了区分二者,有的学者从受领权的角度对债权进行解释,如李宜琛先生给债权下的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这样以来,债权主要是债权人就债所享有的固有的一种受领权益;而债权的请求权则是债权人由该种权益所产生的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也有学者从权能的角度将债权的请求权与债权加以区分,认为债权的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权能而并不是其全部的权能,如债权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便不是债权的请求权的内容,因为后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请求问题,而并不涉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债权与债权的请求权从权利阶位上加以区分:凡是请求权需要有一定的权利基础,债权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从此种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债权是债权的请求权赖以发生的基础性权利。
    在此澄清二者关系有重要目的,因为对二者的区分直接关系到下文所要探讨的债的请求权的可分性问题,也就是说,在分期履行之债中,能不能按时间、地点及批次等因素划分出数个债的请求权。
    否定存在数个请求权的一般理由是,债权本身具有整体性,只能对应一个完整的请求权。此种观念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债权与债的请求权为同一概念的影响。
    在对二者进行区分之后可以看出,债权与债的请求权是处于不同层面的两种权利:债权的整体或分离形态会对债的请求权的形态产生相当影响,如果债权可分,债的请求权在某种意义上将是可分的。
    当然,即使在债权本身作为某种基础性权利为不可分的情况下,基于一个债权也可以衍生出数个债的请求权。正如台湾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债的关系通常是由多数权利与义务交织起来的法律关系,由一个债的关系可以产生数个债权或债务,由一个债权可以产生数个请求权。
    即使在一部分债权移转他人的情形,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虽然变少,但仍无碍于该债的关系的存在,其存在除作为各该移转出去的债权的存在基础外,由此还可能因像瑕疵给付、加害给付或其他忠实义务的违反,而不断产生新的债权。因此,也有学者将基于债权契约而产生的请求权(契约上请求权)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即履行请求权(或称主契约请求权)与次契约请求权,前者例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后者例如出卖人因有可归责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这种理论,在分期履行之债中,当没有出现某期履行的问题时,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总的债,与其对应的请求权为一个整体状态的履行请求权;当某期债出现问题时,由该期债引起的履行请求权转化为第二层次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可以独立于原债权而存在,并从整体性的债权请求权中分离出去。但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在分期履行之债中,是否由于某种可分性标准的存在,使在一个债上可以衍生出数个请求权?以及如何确定该可分性标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什么是分期债务,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的相关内容。综上,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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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