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 |
释义 | 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权应予司法保护是无容置疑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体现。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这是迄今保护死者人格权的唯一法律依据。从法理来看,一种民事权利的设置和保护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这种权利是能够保护的。2、从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来看,这种保护是必要的。3、保护这种权利不至于对人的行为自由设置过多的限制。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是具体的,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的子目,是完全能保护的。自然人死亡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遗体、遗骨等利益,在一定期限内影响着其近亲属,死者的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时,往往影响到社会对其近亲属的评价,给他们造成精神损失,故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亦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死者人格权较之自然人有明显的限制,不会对他人的行为自由有过多的限制,因此,参照国外司法实践,在我国即将制订的民法典中规定死者人格权保护是可行和必要的。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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